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市级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2025-01-06 00:00:00

鹤财办购〔202116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鹤壁市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鹤财效〔20214),我们制定了《鹤壁市市级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1126

鹤壁市市级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鹤壁市委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鹤发〔20192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所开展的政府采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政府采购工作为对象,通过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遵循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基本要求,注重采购效率和政策落实。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推动绩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协同配合。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具体实施各项绩效管理工作。

(三)公开透明。绩效信息是政府采购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依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公开推动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四)强化运用。突出绩效管理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将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结果作为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挂钩。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除按照《鹤壁市市级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要求设置项目支出的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外,还应当参照《鹤壁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指标体系》(附件1)设置政府采购指标,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填报《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2),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并报送。

政府采购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应清晰反映采购活动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六条  绩效目标将作为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的前置条件,预算单位未按要求设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或审核不通过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计划不予备案。

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中,对采购活动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查找采购流程、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跟踪监测机制,登录“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查看政府采购项目办理进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市财政局,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下达监督整改建议。采购活动无法继续或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法责令预算单位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必要时追回财政资金并取消采购任务。

第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市财政局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的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政府采购项目终了,项目单位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填报《鹤壁市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3),与验收结果一并在“鹤壁市政府采购网”公告,同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主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重大项目、存在质疑投诉和举报案件的采购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绩效评价要反映政府采购项目决策、管理、产出和效益,评价指标参考《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进行设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决策方面。采购预算安排资金落实情况;绩效目标设置情况;采购需求的调查、论证情况;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等。

(二)管理方面。采购方式和程序合规性;支持绿色采购、中小微企业发展、乡村产业振兴等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降低响应供应商成本、合同融资、预付合同资金等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执行情况。

(三)产出方面。采购结果确认、公示和合同签订、公告及备案的办结时效;合同履约验收、付款及时性情况等。

(四)效益方面。采购资金的节约情况;供应商质疑、投诉案件的办理情况;采购信息的依法公开情况。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资金投入使用、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绩效评价目的、对象、范围、原则、方法、标准、过程、结论等。

(三)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包括项目决策、过程、产出、效益情况。

(四)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安排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进行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80分(含)至90分的为“良”,60分(含)至80分的为“中”,60分以下的为“差”。

评价等级为优、良的,市财政局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评价等级为中、差的,市财政局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视情况核减预算。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及时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中反映有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鹤壁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指标体系

2.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表

      3.鹤壁市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211126

  •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指标体系(202109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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